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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兴远万丰农资服务中心与王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兴远万丰农资服务中心,王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002号原告沈阳市兴远万丰农资服务中心,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蔺兴远。被告王迪,男,26岁,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兴远万丰农资服务中心诉被告王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不知,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兴远万丰农资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