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某地、莫某政等与农某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地,莫某政,莫某枪,农某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地,农民。申请执行人莫某政,农民。申请执行人莫某枪,农民。被执行人农某透,农民。广西××农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农某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某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农某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农某透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冻结被执行人农某透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1609011010007613的账户存款,16×××13冻结被执行人农某透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1609011010007613的账户存款,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冻结被执行人农某透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1609011010007613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