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玉双与冯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双,冯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商初字第14号原告崔玉双。被告冯永和。委托代理人冯春雨,住绥化市。原告崔玉双与被告冯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双、被告冯永和委托代理人冯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玉双诉称,被告冯永和因开发楼房急用现金,于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24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78.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当时商定用被告开发的楼房抵押,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购楼收据。现给付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给付,被告将抵押给原告的楼房也转让他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8.5万元。被告冯永和辩称,被告于2013年4月开发建设望奎县东城小区。2013年6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3万元借据,并不是真实借款。2014年2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45.5万元借据,是被告2013年4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月利息4分,期限10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10.5万元,剩余利息5.5万元计入,出具了45.5万元借据。2014年4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20万元借据,该借款是被告2013年6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月利息3.5分,期限10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7万元,重新出具了20万元借据。上述借款,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按月利息2分计算,冲减被告已偿还原告部分本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5万元,利息7.5万元,本息合计62万元。被告冯永和虽然为原告开具5套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被告认为借款用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不应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因此这种抵押无效。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永和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24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78.5万元借据。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5份,被告为原告开具购楼收据5份,作为借款担保。又查明,原告崔玉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永和所有的望奎县东城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2单元1202室、4单元701室、1单元1402室、2号楼17号车库、18号车库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望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东城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的查封,同时对1号楼2单元1302室予以财产保全。本院同日作出(2015)望商初字第14-1号、(2015)望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东城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的查封,对1号楼2单元1302室予以查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8.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永和向原告崔玉双借款,并为原告出具78.5万元借据,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冯永和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冯永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永和关于2013年3月21日的13万元不是真实借款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并不否认借据是其本人出具,且对于自己的抗辩理由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的其已偿还原告部分本金及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永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双借款78.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财产保全费4445元,由被告冯永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周柏岩人民陪审员 陈明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桂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