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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国运与曹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运,男,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雷,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雷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雷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守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