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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阚玲玉,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商立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雅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