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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乳山市丽欧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乳山市丽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742-1号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丽娟,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丽欧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乳山市丽欧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乳山市丽欧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5元,连同保全费人民币270元,共计47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