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甘海福与张文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海福,张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542-2号申请执行人甘海福。委托代理人李万庭,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春艳,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文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霸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文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志在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安信用社336000121005007261账户存款1890元至本院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2)霸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