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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与被告徐淑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徐淑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404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方、崔东歌,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淑娥。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与被告徐淑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