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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丁甲、丁乙与丁丙、丁丁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A。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丁B。一审被告顾某。再审申请人丁甲、丁乙因与被申请人丁丙、丁丁、丁A,一审被告丁B、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甲、丁乙申请再审称,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将37万余元转入丁丙的账户,完成了举证义务,现其有权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合理开支后,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其对被申请人自行制作的记账单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对账后确定遗产金额,而非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其;其起诉时未将顾某列为被告,一审法院追加顾某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丁丙、丁丁、丁A辩称,其已提供了系争钱款的领取及用途明细,证明系争钱款已经用完,被继承人没有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分割,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首先,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了被继承人生前看病生活开支及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等实际情况后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现丁甲、丁乙主张被继承人应当留有遗产,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遗产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丁甲、丁乙关于一、二审判决错列被告,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主张,亦不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丁甲、丁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甲、丁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