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马吉河、孙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吉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培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吉河、孙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