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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马吉河、孙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吉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培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吉河、孙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