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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闫法树与李婉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法树,李婉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闫法树。被告李婉婉。原告闫法树诉被告李婉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法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婉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法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婉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法树撤回对被告李婉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闫法树承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