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闫法树与李婉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法树,李婉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闫法树。被告李婉婉。原告闫法树诉被告李婉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法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婉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法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婉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法树撤回对被告李婉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闫法树承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