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戴运发与丁海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戴运发。委托代理人:沈劼成。被告:丁海英。委托代理人:孙洁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运发诉被告丁海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运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运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运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戴运发负担。审判员 唐慧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