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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戴运发与丁海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戴运发。委托代理人:沈劼成。被告:丁海英。委托代理人:孙洁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运发诉被告丁海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运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运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运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戴运发负担。审判员  唐慧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