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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西方与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方,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30号原告刘西方,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郭新中,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买立丰,该社主任地址:武陟县小磨庄村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方与被告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方撤回起诉。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