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2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秦某,男,1979年1月20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