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祥生物流公司诉被告称鑫堡山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公司,四川荥经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成都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秀,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华春,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荥经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章,该公司经理。原告成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物流公司)诉被告四川荥经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鑫堡山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锦秀、王华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玉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了《煤炭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从荥经县龙苍沟镇的煤矿或从天全县昂州煤矿运输煤炭到西昌西宁,荥经运输到西宁的运费为每吨160元。2014年6月初起,原告为被告从荥经运输煤炭到西昌,运单上注明发货单位是西昌奇力有限公司,收货单位是四川康西铜业有限公司。起初每次运输后,被告及时与原告结算并支付了运费。此后,原告为被告运输到2014年11月底被告煤矿停产,被告尚欠原告运费86000元。经原告催收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不清楚与原告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我也没看到过合同内容。我不清楚原告是否在我公司的两个煤矿上拉煤。我公司的公章是由专门员工保管,我要看原告提供的合同上是不是加盖了我公司公章。我公司是欠了原告八万多的运费,但在我公司的账务上找不到这笔帐,具体数字我也不清楚,原告起诉应该是有依据的。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煤炭运输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3、运单16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86000元运费没有支付,该运单是两联,其中一联被告的销售人员胡荣拿走了。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以成都锦轩物流有限该公司的名义向被告下属的荥经县兴源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煤炭运输合同》上确实是加盖了我公司的公章,但是我不知道胡荣是否拿走了一联运单。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与我方去工商局调取的一致,被告公司名称是变更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煤炭运输合同》,该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按被告指定的地点装货、卸货;荥经至西昌西宁运价暂定160元/吨、昂洲河至西昌西宁运价暂定200元/吨;被告每月月底向原告支付运费总额的80%;以及约定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到2014年7月,原、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原告从荥经到西昌西宁为被告运输煤炭净重649.6吨。2014年12月左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2000元。另查明,2014年7月24日,四川荥经鑫堡山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荥经某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煤炭运输合同》、运单、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运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给原告尚欠运费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运费86000元的主张。由于原告运输煤炭649.6吨,参照《煤炭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荥经到西昌西宁运费160元/吨,应付原告运费103936元(649.6吨×160元/吨),扣减被告已支付的22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运费819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荥经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某某公司运费81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荥经某某公司承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成都某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