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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姜媛珍与吴宗超、秦易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媛珍,吴宗超,秦易,吴沁怡,秦爱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08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080号申请执行人姜媛珍,女,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吴宗超,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秦易,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吴沁怡,女,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秦爱义,男,193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6,000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2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宗超、秦易、吴沁怡、秦爱义银行存款人民币158,240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宗超、秦易、吴沁怡、秦爱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溶审判员  李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