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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仁强与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强,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仁强,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谢起雄,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杂竹英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736909-1。法定代表人:叶林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仁强与被告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猕猴桃酒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木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仁强的委托代理人谢起雄、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林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仁强诉称,被告为了在宁化县安乐乡罗坊村伞坑尾建造猕猴桃酒厂,以每提供一份建设猕猴桃酒厂图纸需交图纸押金1万元的方式,邀请原告参与投标。2012年8月27日,原告为了获取建设猕猴桃酒厂图纸以便准备投标文件参与投标,从他处以1.5%月利率筹借押金1万元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自2012年8月27日收取图纸押金至今未对该工程进行招标。2015年7月22日,原告主动返还图纸要求被告返还押金,被告以其不是宁化经营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由,不收图纸,拒返押金。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图纸押金1万元。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辩称,1、根据清流县工商局《清工商检处字(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清执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被告公司的法人、地址、股东均系非法,应以2013年7月26日变更之前的法人和股东组成;2、叶林盛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诉讼的主体不符;3、原告于2012年8月收取图纸和交押金之时,叶林盛不知情。在叶林盛不知情和无权处理的前提下,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叶林盛返还图纸并要求退回押金,不存在公司拒收图纸和未返还押金的事实。相反,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暗中拍照,该照片不能证明拒收图纸和拒返押金的事实。4、根据上述第1条的违法行为将通过法律程序纠正错误,判定公司和法人、股东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原告认为,公司不履行义务,拒收图纸,拒返押金。被告作为公司对收取图纸押金无异议,但作为公司法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无法处理图纸押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原告张仁强为获得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在宁化县安乐乡罗坊村伞坑尾建设猕猴桃酒厂的投标权,向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收取图纸一份并缴纳图纸押金1万元,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给原告张仁强,载明:收到建设猕猴桃酒厂图纸(一份)押金1万元,图纸返还,押金退还。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至今未进行招投标、也未进行建设。2013年6月19日,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住所地由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莲塘食品加工园变更为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杂竹英城南工业园。2015年7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起雄到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现住所地将图纸交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林盛,叶林盛以不知情和无权处理为由,未收取图纸,也未返还押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仁强提交的《收款收据》原件一份、《照片》一张、(2015)清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提交的清工商检处字(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清执审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强为了获取建造猕猴桃酒厂的投标权,向双叶猕猴桃酒公司收取图纸一份并缴纳图纸押金1万元,但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既未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招标,也未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原告张仁强于2015年7月22日按约将图纸交还给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未按约收取图纸,退回押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对原告张仁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地址系非法变更;交付图纸与收取押金不知情;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属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其对外应承担的责任,故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张仁强要求被告双叶猕猴桃酒公司返还押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仁强返还押金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木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紫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