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宾天海与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天海,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宾天海,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广西南宁市亮岭路9号。法定代表人罗豁夫,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南劳人仲裁(2015)第3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劳动争议款37871.65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7871.65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