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项公仁与梁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公仁,梁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36号原告项公仁,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告梁嘉耀,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公仁与被告梁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项公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