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行受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受初字第31号起诉人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委托代理人徐胜利。起诉人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杭州亿力电器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起诉人是从事制造、加工服装,服装辅料和床上用品的企业,承租第三人的房屋开展业务,并与第三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至今,起诉人一直按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支付房租,承担原书面租赁合同下的所有合同义务,第三人表示接受。起诉人的住所位于萧山区戴村镇某某村,属于“杭黄铁路拆迁企业”。在2014年,被起诉人就委托中介机构对起诉人的机器设备进行清查评估,评估以2014年4月23日为基准日,起诉人���拆迁和搬迁费合计为138209元。另根据戴政(2015)13号戴村镇杭黄铁路企业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的规定,起诉人有权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195000元(1500平方米5元/平方米26个月)。2015年7月,起诉人收到被起诉人作出的“腾房通知”,该通知称“因杭黄铁路建设,要求各拆迁企业于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腾房,若延期搬迁或拒搬,扣除相应搬迁费用,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企业承担”。但是截止今日,被起诉人尚未与起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向起诉人明示杭黄铁路建设需要拆迁企业的相应合法的程序材料,起诉人也未收到任何拆迁安置补偿款。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腾房通知”,是一种兼具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行政行为,但该行为��有事实与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上级政府的委托授权,应认定为违法。起诉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必将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其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起诉人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腾房通知”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腾房通知”行政行为,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补偿手续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被起诉人补偿起诉人拆迁和搬迁费138209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95000元,合计33320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腾房通知”,虽然对各拆迁企业完成腾房作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对于未按期腾房所产生的后果并未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因此该“腾房通知”仅具有催告性质,��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对于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补偿因拆迁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根据起诉人的陈述,双方并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起诉人亦未能提供其他事实依据。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