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葫芦岛XXXX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葫芦岛XXXX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赵XX,男。被告葫芦岛XXXX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XX诉被告葫芦岛XXXX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