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元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431号原告厦门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碧山路29-31号。法定代表人郭英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双愈。被告王元豪,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