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蓝胜荣与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胜荣,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蓝胜荣。委托代理人黎大方,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锡里,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胜荣诉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胜荣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胜荣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