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8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远民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873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钟远民,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远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远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899.97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至2013年9月23日止的利息为1525.12元、滞纳金为2994.33元、手续费为20元,自2013年9月24日起透支欠款本金的利息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标准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一审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执行人钟远民负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8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