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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宁乡县凯森塑胶有限公司与大冶市鑫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凯森塑胶有限公司,大冶市鑫发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凯森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经开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术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鑫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西山村。法定代表人姜丽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凯森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5000元,未结标的额8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