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明亮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亮,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61-1号申请执行人马明亮,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马明亮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明亮依据未劳人仲案字(2015)168号裁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906.17元。执行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不服未劳人仲案字(2015)168号裁决,已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受理。本院据以执行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168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马明亮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