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惠英与郭伟群、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惠英,郭伟群,冯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章惠英。被告:郭伟群。被告:冯琦。原告章惠英诉被告郭伟群、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惠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郭伟群、冯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日为619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伟群、冯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郭伟群向原告章惠英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于2014年4月29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章惠英多次催讨,被告郭伟群认欠不还。另查明,被告郭伟群、冯琦于1988年2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郭伟群向原告章惠英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借条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郭伟群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章惠英主张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郭伟群、冯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伟群、冯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伟群、冯琦归还原告章惠英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郭伟群、冯琦支付原告章惠英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为619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郭伟群、冯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承飞人民陪审员 胡悦玮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