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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侯俊山与郎彦宾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山,郎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侯俊山,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郎彦宾,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侯俊山与被执行人郎彦宾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俊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郎彦宾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