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杰与芜湖市昊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何昌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3-1号申请执行人:黄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码:×××1712。被执行人:芜湖市昊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水龙。被执行人:何昌龙,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公民身份号码:×××031X。关于黄杰与芜湖市昊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何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昌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水湾支行帐号62×××73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何昌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水湾支行帐号62×××73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