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宏宇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宏宇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030号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南浜路。法定代表人萧健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宏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原告昆山宏宇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宏宇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