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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令华与吴有金、吴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华,吴有金,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华,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吴有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双,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有金、吴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欠款24万元。但被执行人吴有金、吴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有金、吴双在董华芳处有尚未领取的门面租金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有金、吴双在董华芳处的门面租金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