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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5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梁某甲及辩护人何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晚上8时29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J5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民众镇兴泰路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梁某甲(1998年2月出生)无证驾驶的粤J37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某甲全身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其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梁某甲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梁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0月13日,梁某甲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先后赔付被害人梁某甲共人民币2140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病历资料、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当事人的身份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及转让协议、保险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凭证、谅解书、中山市民众镇民平村民委员会、沙仔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人梁某乙、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梁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协商损害赔偿问题,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物质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梁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明,该所鉴定业务范围不包括法医临床视觉功能鉴定,故该所关于被害人左眼视觉功能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认定被害人左眼八级伤残的证据不足。辩护人关于梁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并赔偿损失,已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害人过错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予评价。梁某甲的家庭情况,不影响本案量刑。综上,结合梁某甲犯罪的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及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振华佘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