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人广汽汇理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有限公司,李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宝利,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汽汇理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4日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李宝利应还款8万元,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宝利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宝利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宝利抵押车辆被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02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