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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孔×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男,1987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于2015年4月9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采用强行拉拽及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刘×1单肩挎包一个后逃跑。刘×1等人随即追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孔×陆续将挎包及其从包内拿出的现金人民币9050元丢弃,以上财物均被追赶而来的刘×1等人拾获。被告人孔×于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1的陈述,证人刘×2、张×1、张×2的证言,被告人孔×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归案情况说明,押解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于  敏人民陪审员 尹 晓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