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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郑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