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郑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