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树旦与黄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旦,黄正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38号原告:陈树旦。被告:黄正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旦与被告黄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旦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树旦负担。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