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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树旦与黄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旦,黄正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38号原告:陈树旦。被告:黄正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旦与被告黄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旦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树旦负担。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