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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周某。被告:郭某(曾用名郭鸯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