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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永恒与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恒,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赵永恒,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恒与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恒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赵永恒承担。审 判 长  邱 硕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