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兵与武义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武义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邱兵。被告:武义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和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鸣章,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兵与被告武义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4日,原告邱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邱兵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