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姜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姜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40年3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姜淑云,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姜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古执恢字第00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姜淑云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帐户,同时,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姜淑云在锦州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100元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自2015年9月起,扣划总额为人民币2.6万元。本次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314元,现累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3022.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定期取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