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兰振有与杨国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兰振有,身份证号码230122195304200036,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九委三组。被执行人杨国宏,身份证号码230122196708160012,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四委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兰振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