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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佳、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龙江南路从九龙江大桥往龙海市颜厝镇方向行驶至该镇下宫村路段时,遇行人郭某从路右经人行横道往路左穿越机动车道,避让过程中,闽E×××××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行人郭某身体于人行横道内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郭某因交通事故致脑疝晚期,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王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27日在事故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警察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并认定王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龙江南路从九龙江大桥往龙海市颜厝镇方向行驶至该镇下宫村路段时,遇行人郭某从路右经人行横道往路左穿越机动车道,在避让过程中,闽E×××××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行人郭某身体于人行横道内发生碰撞,造成郭某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王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27日在事故现场主动向龙海市公安局颜厝派出所警察投案。另查明,2014年7月9日,经调解,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人民币,并取得郭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解某、石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和王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调解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王某对该量刑意见也无异议。综合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王某可宣告缓刑,但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闽辉人民陪审员  周志明人民陪审员  林文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