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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霍振委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5号本院2015年8月6日对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振委、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补正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