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金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睿妍,××××年××月××日生育次女张睿婕。婚初双方感情还不错,但之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诫被告,被告都没有悔改,甚至借高利贷,使原告及孩子的生活都没有了保障。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跟随被告生活、次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睿妍,××××年××月××日生育次女张睿婕。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产生矛盾,自2015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赵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女儿,已经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然产生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张某当庭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改正,故原告赵某诉求离婚,不予准许。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