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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柳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柳坚,男,1982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身份证号码:4502221982022600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大埔镇靖西村民委靖西屯5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柳坚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萧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柳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下旬一天上午及2014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何柳坚两次都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万和宾馆背面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烂房子内,每次都以用手扇脸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暴力殴打后,胁迫被害人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被害人李某被迫服从被告人何柳坚的要求,第一次、第二次分别当场被被告人何柳坚抢走现金90元和35元。2.2014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柳坚得知被害人李某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麻将馆打麻将后,随即前往麻将馆强迫李某交出上的财物,李某将身上的25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何柳坚。被告人何柳坚在得到李某身上的现金后,仍将李某所携带的一台黄色直板触屏手机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为58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柳坚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何柳坚认为其是打了被害人李某,且也得了被害人李某的钱,但是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不知道构成什么罪,请求法庭对其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何柳坚认为被害人李某曾经向公安机关告发他向李某贩卖毒品,并喊公安机关去抓获他,虽然后来他没有因为李某的告发而被判处刑罚,但是也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是在2012年以此理由找被害人李某索要5000元作为补偿费。因当时被害人李某没有钱给被告人何柳坚,之后被告人何柳坚亦未能找到被害人李某,所以没有得到这5000元。直到2014年10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柳坚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万和宾馆背面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烂房子内找到被害人李某,二话不说就用手朝被害人李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后喊被害人李某走出房子,并要被害人李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他。被害人李某害怕继续被被告人何柳坚打,也害怕被告人何柳坚去她家闹和影响她的正常家庭生活,当场被迫将身上的9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何柳坚。后被告人何柳坚还告知被害人李某,本来他是想喊被害人李某交出之前他提出的5000元补偿费,但他知道被害人李某没有办法拿出这么多钱,看在大家以前都是毒友的份上,就不要被害人李某给5000元的补偿费,而是限被害人李某十天内拿出500元补偿费给他,就可以了结此事。被害人李某害怕脱不了身,就答应了被告人何柳坚的提议,后被告人何柳坚就离开了现场。2.2014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何柳坚又在第一次找到被害人李某的烂房子内找到李某,并喊被害人李某走出房子。随后被告人何柳坚用手朝被害人李某的脸上扇了一巴掌。因被害人李某说没有钱给,被告人何柳坚觉得原来说好的十天给钱的时限也没有到,就喊被害人李某当场把身上的35元现金给他,当钱后被告人何柳坚离开了现场。3.2014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柳坚得知被害人李某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麻将馆打麻将,随即前往麻将馆大声呵斥被害人李某“你要不要脸”等。被害人李某害怕,被迫将其身上的25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何柳坚。被告人何柳坚在得到被害人李某身上的现金后,仍将被害人李某所携带的一台黄色直板触屏手机拿走,并告知李某尽快把剩下补偿款的尾数给他,这个事情才会结束。次日,被害人李某已通过他人将其被被告人何柳坚拿走的那台黄色直板触屏手机要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拿走的手机价值为580元。2014年11月2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城县大埔镇靖西村靖西屯5号何柳坚家中将其书面拘传到案。归案后,被告人何柳坚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何柳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经过以及于2014年11月21日对被告人何柳坚涉嫌犯抢劫罪一案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柳坚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书面拘传到案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柳坚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被被告人何柳坚第一、二次拿走财物时在场的证人有秦亮枝,秦亮枝系吸毒人员,其在了解到公安机关要找其进行问话后失去联系,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寻找到其下落,故无法取到其证言。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因被告人何柳坚认为其以前喊公安机关去抓他,2014年10月下旬一天上午,其被被告人何柳坚找到,并被他用手打了脸,强迫其将身上的90元现金交给他。然后还限其十日内将500元补偿费给他,如果不给他,他就去其家闹,其害怕影响其正常的家庭生活,也害怕脱不了身,其就答应了。2014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何柳坚又用手打其的脸,并强迫从其身上拿走三十五元现金。2014年11月20日14时许,其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麻将馆打麻将,被被告人何柳坚找到,接着他大声地对着其讲:“你要不要脸,你躲得到哪里去,出来。”其害怕被他打,在其准备起身出去时,何柳坚就从门口冲到其旁边去开其打麻将时用于装东西的小抽屉,其看见后,就把装在抽屉里面的钱和手机拿出来放在麻将桌上,何柳坚就把250元现金拿走,后被告人何柳坚还将其所携带的一台黄色直板触屏手机拿走。何柳坚还说:“手机卡给你,手机你想要,你就自己拿钱来赎。”次日,其已通过他人将手机要回。6.证人朱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0日13至14时许,其路过大埔镇老街一间麻将馆,其就进麻将馆里面看人打牌,当时李某也在里面打牌,过几分钟,何柳坚就到麻将馆那里,何柳坚到门口就在那里喊:“李某,你要脸没,你没要给脸没要脸,你莫要以为这里人多我没敢怎样你,你当我癫嘛。”然后何柳坚就到李某身边把她身上的200多元现金拿走,得钱后又把李某的手机拿走,并对李某讲;“你拿钱来我就给手机你。”随后何柳坚就离开那里了。7.证人韦某甲的证言,2014年11月的一天16时许,李某通过其老婆秦亮枝找到其,她说何柳坚抢了她的钱和手机,她知道其跟何柳坚关系比较好,她想要其帮她从何柳坚那里要回她的手机。第二日,其就去找何柳坚,并许诺如果李某不给钱给他,其就把那个钱给他。何柳坚就把李某的手机给其,当天其就把手机给李某了。因为其给李某做担保,第二日何柳坚找到其要钱,其就自愿给了50元给何柳坚。再第二天17时许,何柳坚又去其租住的地方找其要担保的那个钱,何柳坚还拿刀来顶着其,后来其只能答应买50元的海洛因给他,何柳坚得到海洛因以后他才走。8.证人韦某乙的证言,2014年具体哪时不记得了,在楼上租房子住的一个男子在其门面前和一个男的在争吵,他们说的话其听不懂,后来他们就进到一楼的楼梯里面争吵,当时其在帮人杀鸡,就没有注意到他们是否动手。9.被告人何柳坚的供述,其知道是因为李某害得其被公安机关抓到,其刑满释放后,2012年其找过李某要5000元补偿费,当时李某答应了,但是后来其一直未能找到她。2014年10月下旬一天上午,其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万和宾馆背面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烂房子内找到李某,其用手扇了几巴掌李某的脸,然后就喊李某把身上的90元现金拿出来给其,走之前还告知李某限她一个星期内拿出500元补偿费给其,李某答应十天内给钱。第二次是距离第一次三四天这样,其又在第一次找到李某的那个地方找到她,其也打了李某一巴掌脸,打完之后还喊她把身上的35元现金给其。第三次是2014年11月下旬14时许,其在柳城县大埔镇老街一老年人活动中心对面的麻将馆找到李某,其就问她:“你要不要脸。”李某就跟我讲她出去跟我讲,然后李某就把她身上的250元现金交给其,其看见她还拿了一部手机,就把手机一起要过来。10.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李某辨认何柳坚,秦亮枝,何柳坚辨认秦亮枝、韦某甲及三次问李某要钱的地点。11.情况说明、黄色手机相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李某出示的被被告人何柳坚拿走的手机进行拍照、登记相关信息后,委托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的事实。12.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某被拿走的黄色直板触屏手机价值580元。13.(2011)柳城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柳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本案事实,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柳坚以其被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其贩卖毒品给李某,并被李某喊公安机关去抓获,虽然后来其没有因为李某的告发而被判处刑罚,但也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为由,向李某索要5000元的补偿费,即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其采取用手扇脸、呵斥等方法,强行向李某索取补偿费,逼使李某交出财物,同时还要求李某限期交出补偿款的尾数。即虽然被告人何柳坚采用威胁等方法使得被害人李某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自己的财物,但被告人何柳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某实施威胁等方法,多次强行索取李某财物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柳坚犯抢劫罪罪名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被告人何柳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柳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柳坚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退赔。综合被告人何柳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柳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柳坚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杨院宜代理审判员罗凤琼人民陪审员奚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韦启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