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阳诉孙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孙雷,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曹阳,女,满族。被告:孙雷,男,。被告:石磊,男,。原告曹阳诉被告孙雷、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曹阳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