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阳诉孙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孙雷,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曹阳,女,满族。被告:孙雷,男,。被告:石磊,男,。原告曹阳诉被告孙雷、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曹阳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