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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路。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坂西区1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5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汪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