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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占山与曹云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山,曹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681号原告王占山,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曹云龙,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山诉被告曹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