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外号“脚鱼”),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志琴,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志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事实1、2013年12月29日下午,黄某、胡某斌受左某冬(三人已判刑)指使,为左某冬追讨刘某兵的30000元余元欠款(实为赌博时借款)。黄某、胡某斌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左某峰、左某辉、陈某(三人已判刑),开左某冬的白色现代商务车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对面找到刘某兵,要其归还左某冬父亲左某刚的欠款,刘某兵认为该欠款不是黄某、胡某斌有权问的,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并持刀对峙。之后黄某、胡某斌等人开车来到南门老消防队院内商量要报复刘某兵,胡某斌打电话叫罗某军(已判刑)带兄弟来打架。罗某军便纠集徐某豪、徐某涵(二人已判刑)等四人开一辆尼桑逍客车来到老消防队院内。黄某、胡某斌又纠集了左某虎、李某明、“小黑”、“小黄”,黄某、胡某斌为每人准备了作案用的钢管焊接的柴刀,并告诉罗某军、左某辉、徐某豪、徐某涵、刘某某、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陈某等人要报复刘某兵。胡某斌打听到刘某兵在高安市人民医院,罗某军便开逍客车在前,黄某开现代车在后,将刘某兵开的现代ix35越野车前后拦住。黄某、胡某斌、罗某军、徐某豪、徐某涵、左某辉、刘某某、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陈某等人均提柴刀下车。其中,胡某斌、徐某豪、徐某涵、刘某某、左某峰、李某明、陈某等人用柴刀砍砸刘某兵的现代ix35越野车,刘某兵为了逃跑开车强行冲出黄某等人的围砍,现代ix35越野车的车窗玻璃、车门等部位被黄某等人砍砸受损。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代ix35越野车受损价值为6145元。2、2014年1月18日22时许,黄某驾驶左某冬的白色现代商务车,带着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左某辉、左某峰、“小黑”、“小黄”等七人闲逛时,黄某发现朱某军的宝马GT车停在锦都宾馆门口。因左某冬与朱某军小弟朱某杰有恩怨,而黄某、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是左某冬的小弟。所以,黄某、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只要发现对方就会去砍。黄某等六人坐车在锦都宾馆门口守朱某军,左某峰便到宾馆大厅去守。不久,左某峰发现朱某军从宾馆楼上下来,便电话通知黄某等人。随后陈某、刘某某、左某峰、“小黑”、“小黄”各自手持砍刀以及钢管焊接的柴刀冲向准备驾车离开的朱某军,黄某、左某辉开车接应。因朱某军躲进车内,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便对朱某军的宝马GT车乱砍,朱某军便驾车逃跑。黄某、左某辉接应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去追,追到高安汽运城时,朱某军逃脱。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军的宝马GT车损失为57596元。3、2014年3月23日11时许,左某冬驾车带着徐某豪、左某辉等人在高安市筠泉路发现朱某军的黑色宝马车停放在市博物馆对面的人行道上。左某冬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左某峰、李某明及“小黑”来到市博物馆前,要刘某某、左某峰、李某明、“小黑”驾驶海马小车等朱某军出来,就拿刀去砍。朱某军准备开宝马车离开时,被告人刘某某、左某峰、李某明、“小黑”驾驶海马车撞向其宝马车前保险杠,左某冬、徐某豪、左某峰、李某明等人携带砍刀、斧头下车去砍朱某军,朱某军进入车内后,将车门、车窗全部反锁,被告人刘某某、徐某豪、左某峰、李某明等人见砍朱某军不到,便用砍刀、斧头砍向宝马车,导致宝马车全部玻璃均被砍烂。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67677元。(二)故意伤害事实因刘某勇一伙的人拿刀砍过左某虎,2014年5月6日晚,左某虎等人得知刘某勇住在永生宾馆606房间,左某虎、左某峰、李某明持杀猪刀、柴刀,被告人刘某某持一把自制转轮枪闯入永生宾馆606房间。左某虎、左某峰、李某明持杀猪刀、柴刀对刘某勇的手、脚进行砍剁,刘某某持转轮枪对刘某勇腿部射击一枪。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三)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4年5月份,左某虎将一只转轮手枪(枪内有4、5发散弹)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无持枪资格而将该支仿制式手枪随身携带并使用。2014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瓷都公寓606房间将刘某某藏匿于该房间的转轮手枪缴获。经宜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制式猎枪弹的自制枪支。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九条规定的自首和数罪并罚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毁坏财物事实1、2013年12月29日下午,黄某、胡某斌受左某冬(三人已判刑)指使,为左某冬追讨刘某兵的30000元余元欠款(实为赌博时借款)。黄某、胡某斌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左某峰、左某辉、陈某(三人已判刑),开左某冬的白色现代商务车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对面找到刘某兵,要其归还左某冬父亲左某刚的欠款,刘某兵认为该欠款不是黄某、胡某斌有权问的,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并持刀对峙。之后黄某、胡某斌等人开车来到南门老消防队院内商量要报复刘某兵,胡某斌打电话叫罗某军(已判刑)带兄弟来打架。罗某军便纠集徐某豪、徐某涵(二人已判刑)等四人开一辆尼桑逍客车来到老消防队院内。黄某、胡某斌又纠集了左某虎、李某明、“小黑”、“小黄”,黄某、胡某斌为每人准备了作案用的钢管焊接的柴刀,并告诉被告人刘某某、罗某军、左某辉、徐某豪、徐某涵、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陈某等人要报复刘某兵。胡某斌打听到刘某兵在高安市人民医院,罗某军便开逍客车在前,黄某开现代车在后,将刘某兵开的现代ix35越野车前后拦住。黄某、胡某斌、罗某军、徐某豪、徐某涵、左某辉、刘某某、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陈某等人均提柴刀下车。其中,胡某斌、徐某豪、徐某涵、刘某某、左某峰、李某明、陈某等人用柴刀砍砸刘某兵的现代ix35越野车,刘某兵为了逃跑开车强行冲出黄某等人的围砍,现代ix35越野车的车窗玻璃、车门等部位被黄某等人砍砸受损。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代ix35越野车受损价值为6145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他和黄某、李某明、陈某在一起时,左某冬打电话叫黄某去问刘某兵的钱。黄某叫来左某辉、胡某斌,随后黄某打电话向刘某兵问钱并问刘某兵在哪里,刘某兵说在高安法院门口。于是黄某开着左某冬的现代车带着他们来到法院门口。在法院门口黄某向刘某兵问钱,与刘某兵吵了起来。刘某兵打电话叫了5、6个拿刀的人过来,他们便也到现代商务车上拿刀出来指着刘某兵骂了几句后就上车走了。他们开车到了老消防队院子内商量打刘某兵一事,并打电话叫了人准备好了刀。后来他们得知刘某兵在人民医院,便开了两辆车赶到人民医院。黄某用商务车堵在刘某兵的越野车前面,“红毛”将逍客车堵在越野车的侧后方,他们都拿着刀下车,他拿刀在刘某兵左前门玻璃砍了一刀,刘某兵车被砍后就驾车往南街方向逃走。loz2loz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左某冬打电话要他找刘某兵问钱,他在向刘某兵问钱与刘某兵发生矛盾。后胡某斌打听到刘某兵在人民医院,他便打电话要罗某军叫人。他开车带着“脚鱼”、“小强”、“胖子”到高安市人民医院前面马路上,将刘某兵车子堵住后,他们车上的人都拿刀去砍刘某兵的车,刘某兵强行开车往高安大桥方向逃走了。loz3loz同案人左某峰、左某虎等的供述,证实了上述事实。loz4loz被害人刘某兵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9日下午2时左右,黄某为帮左某刚向他问钱的事与他发生言语冲突。下午3时30分许,他在高安市人民医院门诊处等人时,黄某和胡某斌等七八个人用柴刀往他车上砍,他发动车子强行冲走了。loz5loz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兵越野车的损失为6145元。2、2014年1月18日22时许,黄某驾驶左某冬的白色现代商务车,带着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左某辉、左某峰、“小黑”、“小黄”等七人闲逛时,黄某发现朱某军的宝马GT车停在锦都宾馆门口。因左某冬与朱某军小弟朱某杰有恩怨,而黄某、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是左某冬的小弟。所以,黄某、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只要发现对方就会去砍。黄某等六人坐车在锦都宾馆门口守朱某军,左某峰便到宾馆大厅去守。不久,左某峰发现朱某军从宾馆楼上下来,便电话通知黄某等人。随后陈某、刘某某、左某峰、“小黑”、“小黄”各自手持砍刀以及钢管焊接的柴刀冲向准备驾车离开的朱某军,黄某、左某辉开车接应。因朱某军躲进车内,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便对朱某军的宝马GT车乱砍,朱某军便驾车逃跑。黄某、左某辉接应陈某、刘某某、左某峰等人去追,追到高安汽运城时,朱某军逃脱。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军的宝马GT车损失为57596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开车带着他和陈某、左某辉、左某虎在街上逛,他们发现朱某军的宝马车在锦路宾馆门口,他们便商量要砍朱某军。于是左某峰到宾馆大厅里去守朱某军,他和黄某、陈某、“小黑”等人就在车里等,后朱某军从宾馆出来,他们就拿刀冲过去砍朱某军,朱某军上了车,他们就拿刀砍朱某军的的宝马车,后朱某军开车跑了。loz2loz同案人左某峰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18日晚上,他和黄某等人在锦都宾馆看到朱某军的宝马车停在宾馆门口,他就进去宾馆内守朱某军,其他人在车上等。朱某军出来后,他们都冲向朱某军,朱某军躲入车内,“脚鱼”、“小黑”、“小强”等人就拿刀去砍朱某军的宝马车。朱某军开车逃走了。loz3loz被害人朱某军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8日晚上,他从锦都宾馆出来,刚上车,被四个年青人拿柴刀围住他的宝马车砍,他宝马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及车身多处被砍烂。loz6loz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朱某军被砍的宝马车损失价格为57596元。3、2014年3月23日11时许,左某冬驾车带着徐某豪、左某辉等人在高安市筠泉路发现朱某军的黑色宝马车停放在市博物馆对面的人行道上。左某冬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左某峰、李某明及“小黑”来到市博物馆前,要刘某某、左某峰、李某明、“小黑”驾驶海马小车等朱某军出来,就拿刀去砍。朱某军准备开宝马车离开时,刘某某、左某峰、李某明、“小黑”驾驶海马车撞向其宝马车前保险杠,左某冬、徐某豪、左某峰、李某明等人携带砍刀、斧头下车去砍朱某军,朱某军进入车内后,将车门、车窗全部反锁,刘某某、徐某豪、左某峰、李某明等人见砍朱某军不到,便用砍刀、斧头砍向宝马车,导致宝马车全部玻璃均被砍烂。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67677元。loz1loz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们在高安市博物馆对面的路边发现了朱某军的宝马车,便在博物馆门口守朱某军,后他们看到朱某军往宝马车边走去时,他们就开车朝宝马车撞去,看到朱某军上了车后他们就拿砍刀朝宝马车乱砍。loz2loz同案人徐某豪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左某冬开车带着他和陈刚、“花花”在筠泉路逛时发现“细罗汉”的黑色宝马车,左某冬就说等下去砍“细罗汉”并打电话叫人.后他们种蛋来的人就在宝马车附近等“细罗汉”出来。“细罗汉”出来左某冬就将车往宝马车方向开,他看到有几个年青人用刀朝宝马车上乱砍,他在车里拿一把斧头冲过去朝宝马车砍了两下。loz3loz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左某峰、刘某某、“小黑”在一起,不知是谁接到左某冬的电话说“细罗汉”的车止停在博物馆对面的人行道上,左某峰开车带他们三人到了博物馆,后他们看到“细罗汉”出来往宝马车走去时,左某峰便开车撞向宝马车,他们四个人拿刀下车,徐某豪也过来了,他们五个人对面“细罗汉”的宝马车乱砍。后左某冬开了一辆奔驰车过来叫他们走。loz4loz被害人朱某军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上午11时40分许,他和甘某敏等人刚上他的宝马车,一辆灰色海马车从清华城方向开地来朝他的车头碰了一下,接着从海马车上下来六个拿了钢管焊接的柴刀和斧头的年青人砍他的宝马车,另有一辆黑色奔驰车开过来与他车并排,左某冬和一年青人下来用刀砍他的车子,他车所有玻璃和车身都被砍烂。loz5loz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朱某军被砍车辆损失为67677元。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朱某军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三次,损毁财物价值为131418元。(二)故意伤害事实因刘某勇一伙的人拿刀砍过左某虎,2014年5月6日晚,左某虎等人得知刘某勇住在永生宾馆606房间,左某虎、左某峰、李某明持杀猪刀、柴刀,被告人刘某某持一把自制转轮枪闯入永生宾馆606房间。左某虎、左某峰、李某明持杀猪刀、柴刀对刘某勇的手、脚进行砍剁,刘某某持转轮枪对刘某勇腿部射击一枪。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勇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勇的损失40000元,被害人刘某勇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左某峰开车与他、左某虎、李某明在街上逛时,左某虎接到电话得知刘某勇在永生宾馆,他们便都同意去砍刘某勇。他拿了一把自制的散弹枪,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三人都拿了刀,他们来到刘某勇入住的永生宾馆房间,他冲在最前面朝刘某勇开了一枪,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他们就拿刀去砍刘某勇,砍完后他们就离开了。(2)同案人左某虎的供述,证实因刘某勇一起的人拿刀砍过他一次,他要报告刘某勇。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左某峰、李某明、“脚鱼”四人在街上搜刘某勇一伙的人,如果搜到就准备砍他。到晚上9时许,他接到一个电话说刘某勇在永生宾馆606房间。他对左某峰、李某明、“脚鱼”说不管刘某勇在不在,他都要去砍刘某勇,如果有不去的就下车。左某峰、李某明、“脚鱼”三人没有做声,默认一起去砍刘某勇。车上有两把杀猪刀、一刀柴刀,还有一把枪。他们到永生宾馆跟着一个送饭的人来到606房间,他冲进房间,在卫生间拿刀在刘某勇的手上砍了一刀,后在刘某勇的脚上乱剁,“脚鱼”拿枪朝刘某勇的脚上打了一枪。(3)同案人左某峰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脚鱼”、李某明、“虎子”四人在永生宾馆将刘某勇砍伤,“脚鱼”先拿枪对着刘某勇的大腿开枪,他拿柴刀朝刘某勇的左手砍了三四刀,李某明和“虎子”拿刀朝刘某勇身上乱砍。(4)被告人李某明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初,他和左某峰、“脚鱼”、“虎子”四人将是刘某勇砍伤,他砍了五六刀。“脚鱼”开了一枪。(5)被害人刘某勇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6日晚上,他在永生宾馆606房间被一伙人砍伤,其中有一人用枪朝他开了一枪,其他人就用柴刀砍他。(6)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法医学(2014)临鉴字第435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勇的损失40000元,被害人刘某勇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三)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4年5月份,左某虎将一只转轮手枪(枪内有4、5发散弹)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无持枪资格而将该支仿制式手枪随身携带并使用。2014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瓷都公寓606房间将刘某某藏匿于该房间的转轮手枪缴获。经宜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制式猎枪弹的自制手枪。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同案人左某冬的规劝下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左某峰、左某虎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左某峰、左某虎、李某明开车来接他,他上车后,左某虎将一只蓝色手提包交给他,并跟他说里面有一支枪。他打开包看到包内装有一支转盘的枪,转盘内装有5到6发子弹。这支枪一由他保管和使用。后来他把这支枪放在高安瓷城公公寓他们租的房间内,公安机关在抓获李某明、左某虎、左某峰等人时,将该枪扣押了。(2)同案人左某虎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提了一个装有一把转轮枪的包上车,后刘某某一直保管这把枪,左某峰、李某明、左某虎在瓷都公寓被抓时,公安机关缴获了这把转轮枪。loz3loz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检(痕)字(2014)803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刘某某持有的自制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制式猎枪弹的自制枪支。loz4loz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照片,证实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还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同案人左某冬的规劝下于2014年12月13日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loz2loz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95年3月1日等基本情况。loz3loz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不当,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在故意毁坏财物及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梅人民陪审员  熊震贤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