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季红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盛,季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951号原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号兴创大厦1902。法定代表人赵剑,董事长。被告李盛,男,1970年7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季红,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季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审 判 长 蒋怡琴人民陪审员 秦东爱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倩 关注公众号“”